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逻辑
为了更好地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构成了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与路线图。《规划》以法治中国为题,旗帜鲜明地突出了法治建设的中国属性,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扣法治建设的中国命题,依循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解决法治建设的中国难题。
法治中国建设所承载的历史逻辑
《规划》第一部分明确把法治中国建设定位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构成了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国情,中国法治建设所理解和追求的现代性与西方是不同的。西方法治产生于启蒙时期,强调了对君主专制、神权政治的反抗,并将个人主体性的自我实现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导目标,有着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即使现在,对于西方社会而言,作为保证自由的法律技术手段体系的形式法治国仍然构成其法治建设的前提与核心。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最初虽移植于西方,并在部分原理层面受到后者影响,但双方在底层逻辑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对于我国而言,推进法治建设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通过自上而下的统筹与改革,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实现民族独立与国家富强,进而完成向现代国家的过渡。它的背后反映了一种以国家为导向的法治建设逻辑,强调只有在国家具有自我保护以及保护其国民能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
立足于这一历史逻辑,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于通过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与治理的有效性。正因如此,《规划》第一部分进一步将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确立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统筹推进,并将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落脚点安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之上,从而形成了一种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律秩序,并由国家主导法治体系战略布局与整体推进的法治建设思路。基于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规划》强调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公共属性,突出了对于国家能力与治理效能的追求。也就是说,法治中国建设并非单纯运用法律去限制国家,而是要在法治轨道中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中国建设的规范逻辑
《规划》第二部分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法治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之治,它以法律条文为载体,以法律规范为依托,要求将国家运行的标准、界限以清晰、明确、公开的方式规定于法律体系之中,从而实现对于国家权力的拘束,并为个人提供稳定的规范预期。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顶点,具有最高性、至上性,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法治建设中,规则之治的达成仰赖于宪法之治的实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围绕宪法之治的实施,则作为政治命题的法治中国建设应当转换为规范命题,在宪法文本中寻找法治建设的规范依据,并运用依宪治国的规范逻辑指导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
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立足于本条款的文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在规范上应当呈现为政治共同体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拘束下逐步实现自身规范化的过程。它从规范层面为法治中国建设划定了界限,即法治建设的规范对象应当限定在作为统一政治共同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由其辐射下的具体国家机构、国家权力与国家工作之上。除此之外,不得在规范上将之扩张至公权力以外的其他团体和个人。质言之,从规范的角度,国家的法治建设旨在为国家设定义务,而不应成为强制个人守法的工具。根据这一规范逻辑,《规划》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并从回应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和法律至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以及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并围绕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等方面展开详细部署。